

捷克税制包括普通的转让税。捷克关于继承和赠与税的法律,除税率外,与其他发达国家实行的法律相一致。
继承税适用于根据遗嘱或法律,按照主管继承程序的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而获得的财产。财产包括不动产、公寓和非公寓房产、动产、证券、货币、债权、财产权和其他的财产价值。纳税人是获得财产的继承人。税基是继承人获得财产的价值减遗赠人转让给继承人的债务和免交继承税的财产的价格及其他金额所得的差。至于动产,价格是普通的价格,而不动产其价格是由评估程序而确定的。
遗赠税适用于除遗赠人死亡外依照法律程序无偿获得的财产。财产的定义与继承税所使用的定义类似。对于按照法规确定的义务而获得的财产和公共预算所分配的补助、津贴和补贴实行免税。纳税人是财产的获得者。在向外国捐赠的情况下,税收由捐赠人缴纳。税基是财产的价格减债务和免交遗赠税的财产的价格及其他数额之差。继承税和赠与税的税率根据税基的价格,根据继承人(收受人)和遗赠人(捐赠人)之间的家庭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的个人关系,实行累进税率。税率幅度为1—40%。当计算继承税时,以相关税率确定的税额可乘以一个0.5的系数。如果对继承获得的财产与捐赠获得的财产进行比较,则前者只征一半的税收。
向捐赠财产和继承财产实行非常低的税率和加征不同的税收是捷克法律和其他欧洲国家法律规范的主要区别。此外,捷克法律根据继承人、财产收受人、遗赠人、捐赠人之间的家庭亲属关系或其他个人关系对于继承税和赠与税实行了广泛的免税。在其他情况下,免税与退赔和私有化有关的所有权的转让和变化密切相关。
如果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或变化应征不动产转让税。税基是根据评估程序决定的价格,即使协议中谈判达成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而如果协议价格高于评估价格,则较高的价格是税基。不动产转让的税率是5%。
财产税由财政机构(一级)和财政局(二级)进行管理。不动产利润税是地方预算的组成部分,来自其他财产税的利润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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