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前言
捷克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成为欧盟成员国后,其需采取与欧盟一致的步骤和法律规定,以便成为欧洲共同市场的一部分,遵循欧盟和第三国签订的所有国际条约,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承诺就是确保高水平的健康保护和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捷克需要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消费者习惯的所有环节,与有关机构精诚合作,以保证消费者的永久信心。
欧盟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制定食品安全运作的管理机制,其二是完善农产品生产与销售安全管理体系。
欧盟的管理体系由政府或组织间的纵向和横向管理监控体系构成:其中纵向的是指由欧盟委员会成立食品安全的最高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分布在各个成员国内部的各个专业管理委员会;横向的管理体系是指由若干专业委员会构成的覆盖全面的网络体系,如植物健期康常务委员会、兽医常务委员会等。这两个体系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影响,构成一个保护欧盟居民免受污染食品(农产品)侵害的网络体系。为了统一协调,统一管理,2000年又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负责监测整个食物链。
早在1980年欧盟就已经颁布实施了《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2000年欧盟又颁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从而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现在又提出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理论,即把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原则纳入卫生政策,强调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所负的职责,并引进HACCP体系,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可追溯性。近年来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
欧盟的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环节的管理主要有产地环境管理、产中的农产品质量监管、产后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农产品的包装管理、农产品标识管理、农产品追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等等。
为达到上述目标,捷克政府制定了加盟后的2005—2006年短期食品安全战略。
2.当前捷克的食品安全法律框架
为确保捷克加盟后的食品安全,捷克主要依靠下列食品安全计划和战略:
(1)健康和环境行动计划:重点为确保官方控制市场上食品的销售,监控用以生产食品的动植物原材料的安全,监控和逐步减少食品中有害化学物质;
(2)确保食品安全战略:主要是和欧盟有关规定协调一致,建立与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联系等等;
(3)21世纪对所有人的健康计划:提供高水平的健康保护,促进国家、食品生产商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支持高质量的安全食品生产;引入HAC-CP体系,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可追溯性,监控食品消费;
(4)捷食品工业2004—2013年战略:主要保证从生产到市场的食品安全。
其他基本的法律框架则与欧盟议会通过的决议一致,它涵盖了生产、加工、销售和饲养的所有环节。
3.捷克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
政府机构
(1)捷克农业部:负责动物和植物检疫,动物营养和福利,有关食品和饲料生产过程和标记,新兴食物和转基因食物和饲料;
(2)捷克卫生部:负责制定生产和消费食品的有关微生物学的特征,以及食品中添加剂、芳香物质、污染物、杀虫剂和兽药残滓标准;
(3)捷克环境部:负责全面监测捷克领土环境;
(4)捷克贸工部:负责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5)捷克核安全局:负责制定食品中的最大许可放射物质含量标准;
(6)捷克海关总署:根据欧盟有关条令检查进口食品和饲料的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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