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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的税收规定

消费税

    消费税是一种向下列几类产品所征的特种间接税:

    ●碳氢化合物燃料和润滑油;

    ●酒精和烈性酒;

    ●啤酒;

    ●葡萄酒;

    ●烟草制品。

    所选择的产品范围具有悠久的传统,在所有的发达国家已成为惯例。捷克共和国作为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国承诺要遵守该组织所实行的规则。基本的规则是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不应通过税收政策的方式对进口商(相对于当地制造商而言)实行歧视。由于一定的简化,我们可以说消费税是向当地生产这些特定产品和从事这些产品进出口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所征的税收。

    向一些特定商品加征的消费税税率

    汽车汽油1·157万捷克克朗/吨

    柴油8340捷克克朗/吨

    超过70毫米的香烟0·65捷克克朗/件

    10°以下的啤酒最高达157捷克克朗/百升

    12°以上的啤酒最高达430捷克克朗/百升

    酒精和烈性酒195捷克克朗/升

    葡萄酒5·50捷克克朗/升

    发泡葡萄酒23·40捷克克朗/升

    在捷克共和国全部领土上,消费税税率是统一的,只有经过捷克议会通过税法修改法案的方式才可以改变税率。

    当地生产的产品和进口产品的税额评定方式不尽相同。捷克制造商按照其他的税法,由自身评定税额。这就是所谓的“自主课税”原则。

    进口产品的税收是由税务管理人员(海关机构),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如同关税一样,进行税额的评定。

    捷克国民议会通过的1992年编第587号消费税法及其以后通过的法规的条文对于应加征消费税的各类特定的商品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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